2017年11月1日,“黄子韬与韩国SM娱乐有限公司专属经纪约”一案又有新进展,上海二审法院认定SM主张的“专属经纪权”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所列明保护的民事权益,黄子韬和食品企业未构成侵权,维持原判,审判结果立即生效。
黄子韬之前因2015年代言了某品牌食品,而被韩国SM公司起诉黄子韬以及该食品公司侵害了SM专属经纪权等合法权益,一审时法院认定SM主张的“专属经纪权”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所列明保护的民事权益,黄子韬和食品企业未构成侵权,驳回其诉讼请求。
败诉后,韩国SM方因不满一审判决再度提起上诉。
而二审的胜利意味着什么呢?我国审判制度采用“二审终审制”,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二审判决后除非败诉方可提出足够、确凿的证据证明一、二审判决存在重大错误,才可申请再审。
此次判决结果不仅保护了黄子韬的个人权益,也为其他艺人的正常工作及市场经济主体的有效运营奠定了良好的法律环境基础。
胜诉后,黄子韬的父亲也发微博表示感谢法院的公平裁决,网友表示“正义可能会迟到,但绝不会不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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